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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0-03-01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积极营造浓厚的创新创业教育氛围,深入推进创新创业教育及实践活动,培育和提高大学生创新意识与创业能力,学校设立创新创业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为规范扶持资金使用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学校开展大学生创业竞赛、创业教育活动、资助大学生创业实践;鼓励项目指导教师辅导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的积极性。

第三条 扶持资金按照“全院统筹、择优培育、精准扶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经费来源与使用范围

第四条 创新创业扶持资金来源

1.政府、学校专项经费;

2.社会捐助、企业资助;

3.校友捐赠;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使用范围

1.项目培育孵化启动资金;

2.优秀创业项目资助资金;

3.教师带领学生团队进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扶助资金;

4.创新创业专项培训费用。

第三章 资助对象、类型与额度

第六条 资助对象

通过学校评审立项的项目,本校在校生占团队成员比例达到80%以上,包括:

1.由在校生主持的创新创业项目;

2.本校毕业生在毕业五年内主持的创新创业项目。

第七条 资助类型

1.创新科技型团队;

2.创业实践型团队;

3.已注册成立公司的团队;

4.完成专利申报受理通知书的项目团队;

5.获得市级以上的创新创业竞赛奖励的创业团队。

第八条 资助标准

1. 项目培育孵化启动资金。对于新成立且通过资助审核的创新创业团队,学校给予5000元的资助,一次性拨付使用。

2. 优秀创业项目资助资金。经各级各类创业大赛检验,并获校赛二等奖以上且具备继续培育孵化潜力的优秀创新创业项目,在发展过程中需要资金资助,经过审核批准,给予5000—20000元的资助,团队按照项目进展及资助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并签订资助合同。

3.教师带领学生团队进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扶助资金。积极鼓励学院教师组建学生团队进行科研实践,并将科研成果转化为具备产品原型或服务模式的创新创业项目,经项目团队申请并审核通过,给予5000—20000元的资助。团队按照项目进展及资助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并签订资助合同。

4.创新创业专项培训费用。 用于创新创业指导教师培训、聘请校外创业导师对项目进行指导培训等。

5.政府部门的资助资金,按上级有关要求执行。

第九条 资助的申报与受理

1.符合创新创业资助条件的项目,可以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由创业团队按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报送学校创新创业学院;

2.学校创新创业学院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受理大学生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的申请并提出初步意见;

3.学校创新创业学院组织校内外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条 申报材料

1.资助资金申请表;

2.创业项目商业计划书、路演PPT;

3.申报人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毕业生提交毕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4.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材料(如技术报告、鉴定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权属证明、技术合同、工商营业执照等参考材料)复印件;

5.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他参考材料(如奖励证明、用户订单等的复印件及产品照片等)。

第十一条 评审办法

1.项目汇报与答辩。项目负责人向评审专家进行项目路演,并回答评审专家提问。

2.专家评议。项目评审专家根据现场项目路演和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形成书面评议材料。

第十二条 审批

符合创新创业扶持条件的项目,由学校创新创业学院进行审核,然后提交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三条 评审结果公示

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四章 扶持资金的管理、使用与监督

第十四条 过程管理

1.学校创新创业学院对创业项目资助经费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

2.拔付给创业项目团队的经费由指导教师和项目负责人进行支配使用,并接受学校创新创业学院的指导和监督;

3.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项目,停止资助经费的资助。

第十五条 经费管理

1.资金拨付。资助经费采用一次核定、分批拨付的方式。首次拨付资助金额的60%,一年后经学校创新创业学院对项目进行评估后,拨付剩余40%。经评估不再适合拨付的项目将停止资金拨付。

2.资金可用于项目固定资产购置、公司生产经营、员工培训等方面。资金拨付前由项目负责人向学校创新创业学院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由学校创新创业学院审核批准后,项目团队按计划使用资助资金。

3.资金应保证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如发现弄虚作假、违法违纪行为等,一经查实,停止资助,并追缴已拨付的资助资金。

第十六条 资助资金由学校财务处给予管理,项目团队凭据在财务处报销。

第十七条 资助资金遵循无偿支持、道德回报的原则,同时鼓励创业成功者采取捐赠或通过其他形式回报学校。

资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浪费。对于采取各种手段骗取扶持资金行为的当事人,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如有违法行为,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归学校创新创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