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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0-19    浏览次数:

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维权机制,全 面推进依法治校,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办理规则》《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章

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申诉制度是法律赋予教职工享有申诉权利在学校内部管理中的具体体现,属于非诉讼意义上的校内救济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申诉人是指学校在岗的教职工(含编 外用工人员);被申诉人是指学校或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部)及群团组织。

第四条 教职工对学校及其有关部门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 不服的,应当先向原处理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 以提出申诉。对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 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条 学校处理教职工申诉事项,应当遵循合法、公正、 公平、及时的原则,严格权限、条件和程序,保障申诉人正当权益。

第六条 教职工行使申诉权利,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第七条 申诉应当由教职工本人申请。本人丧失行为能力、 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可以由其近亲属或监护人代为申请。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 申诉处理委员会 ”),负责教职工申诉的处理工作,组成如下:

主任:分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

副主任: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

委 员:党政办公室、组织人事部、纪检监察处、校工会、 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以及教职工代表 2 人和学校法律顾问(法 律顾问无法参加时,可选派 1 名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教职工)共 11 人组成,教职工代表由校工会(或主席团)从教代会代表中 推荐产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作为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任期与教代会代表任期同步, 即每届任期五年,可连任,但连任的委员不得超过原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因调离或退休等原因出缺时,原则上由原推选渠道按本办法推选递补人员。递补的委员任职到本届期满。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议申诉人申诉请求,决定是否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对申诉事项进行相关调查;

(三)审议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做出处理决定;

(四) 向申诉人和原处理部门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

(五)监督申诉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参与申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

(一)与申请人或者原处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承办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原处理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存在其他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况。

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回避由申诉处理委员会集体 决定;其他工作人员的回避,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回避决定作出前,相关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案件的调查和审理。

第十二条处理申诉案件的相关人员对涉案材料和个人隐私必须保密。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申诉人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认为对本人的处分有失公允的;

(二)认为职称或职务评聘有失公正或者程序违反相关规定的;

(三)对撤销本人奖励不服的;

(四)对本人考核结果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不服的;

(五)未按国家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待遇;

(六)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制度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事项。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申诉受理范围:

(一)申诉要求、理由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学校制度规定的;

(二)已向学校上级部门或校外有关部门反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或有关部门已受理或已做出结论的;

(三)逾期提出申诉的;

(四)其他不属于申诉范围的争议事项。

如涉及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的,由学校纪检监察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对学校领导人员的申诉案件,依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教职工应当在收到原处理部门复核决定之日起三 十日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 理由而致逾期者,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申诉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可以通过当面 提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交。申请书应当同时提交两份副本, 以及原处理决定、复核决定等材料的复印件,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出具收件回执。

第十七条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申诉人的姓名、出生年月、工作部门、岗位、政治面貌、联系方式、住址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原处理部门和复核部门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 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四) 申请日期;

(五) 申诉人本人签名。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一)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受理通知书;

(二)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

书,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申诉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和补正 期限(五日内),补正后审查期限重新计算。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能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十九条 对于决定受理的申诉,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决 定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向被申诉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

第二十条 被申诉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 诉处理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和作出处理决定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 关材料。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七日内将答辩 书副本发送申诉人。申诉人应当自收到答辩书副本之日起七日内 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送交申诉处理委员会。未提交书面反馈意见的,不影响案件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申诉处理决定作出前, 申诉人可以书面形式 撤回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人关于撤回申诉的书面申 请后,可以决定终结处理工作。终结申诉处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原处理部门和复核部门。

第二十二条 因申诉人撤回申诉的,案件中止审理; 申诉人再以同一事由提起申诉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 申诉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需要对申诉案件有关问题 进行调查。调查一般采取书面调查、现场调查等方式进行。接受 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有配合调查的义务,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

第二十四条 现场调查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人员不得少 于 2 人。被调查人、证人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现场调查笔录中由 本人提供的情况进行确认后签名,调查人员应当在经上述人员确认并签名的调查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根据调查情况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是否存在、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二)原处理决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是否正确;

(三)原处理决定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原处理决定是否显失公正;

(五)被申诉单位有无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

在审理中,申诉处理委员会还应当对复核决定进行审议。审 理期间,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听取申诉人的陈述和被申诉人的申辩。

第二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遵循下列规则:

(一) 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

(二)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和少数服从多数的 原则,经过会议评议和无记名表决,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须以出席会议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四)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无故不出席会议,即自 动丧失委员资格,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相关条款增补;

(五)如果申诉事项比较复杂或者属于专业领域事项(如学 术水平、学风评价等),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委托相关领域专家集体评议;

(六)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当如实记录,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签名确认,会议记录应由专人及时整理归档。

第二十七条 申诉委员会对申诉案件进行审查和评议后,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一)原处理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程序不当,退回原处理部门重新做出决定; 

(三)原处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变更或撤销原处理: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原处理部门超越职权的;

4.处理不当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八条 申诉案件的有关事项同时属于校务会或者党委 会议事范围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务会或者党委会审议研究后再下达申诉处理决定书。

第二十九条 申诉处理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申诉 处理期间,如申诉人就申诉事项或与之牵连事项,另行提起仲裁 或诉讼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处理委员会, 申诉处理委员会终止申诉审议工作。

第三十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受 理申诉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申诉 处理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三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于做出申诉处理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处理决定送达申诉人和原处理部门。申诉处理决定书按照以下规定送达:

(一)直接送达原处理部门,由原处理部门负责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者盖章,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直接送达申诉人本人,由申诉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申诉人本人不在的,可以由其同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的近亲属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申诉人或者其同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 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 的代表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到场,见证现场情况,由送达人在送达 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 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将处理决定留在申诉人的住所或者所在单位,视为送达。送达人、

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五章执行与归档

第三十二条 申诉处理决定应当在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 日以内执行。除维持原处理决定外,原处理部门应当在申诉处理 决定执行期满三十日内将执行情况报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三条 原处理部门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申诉处理决定 或者打击报复申诉人的,涉及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组 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将处理的申诉案 件相关材料整理归档。归档材料主要包括: 申请书、收件回执、 原处理决定、复核决定、受理(不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 答辩书、终结通知书、调查笔录、审议笔录、处理决定书、决定执行情况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时限,按照公历年月日计算,若 遇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本办法所称的“ 以内 ”均包括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经学校研究决定, 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原《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

1. 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申诉案件登记表

2. 收件回执

3. 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申诉案件受理通知书 

4. 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申诉案件不受理通知书 

5. 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申诉案件应诉通知书

6. 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申诉案件答辩书

7. 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申诉案件终结通知书

8. 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申诉案件处理决定书

附件 1

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申诉案件登记表

申请人


性 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岗位职务 及等级


家庭住址


工作部门


联系方式


被申诉人


申诉日期


申诉事项


申请书内容摘要


是否符合

受理条件


审批意见


备 注


附件 2

收 件 回 执

:

你向本申诉公正委员会提出以下申诉材料收悉:

1.

2.

3.

……

共 件。

还需补正材料(共 件):

1.

2.

3.

……

补正期限:

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

申诉处理委员会(章)

年 月 日

附件 3

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申诉案件

受理通知书

:

你提出的 申诉 申请收悉。经初步审查,符合立案受理条件,根据《湖南工业职

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等规定,决定立案受理。

在申诉过程中,申诉人应当依法行使申诉权利,遵守申诉制

度,履行相关义务,接受调查取证。

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

申诉处理委员会(章)

年 月 日

附件 4

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申诉案件

不予受理通知书

:

你提出的 申

诉申请收悉。经初步审查,因

,

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根据《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申诉

处理办法》等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

申诉处理委员会(章)

年 月 日

附件 5

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申诉案件

应诉通知书

:

申诉人 不服 , 提出申诉申请,本申诉处理委员会已经立案受理。现随文发送申

请书副本一份,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在申诉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相关义务,遵守

申诉工作秩序。

二、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申诉公正委员 会提供据以作出处理决定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书两份(正本

一份,副本一份)。

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

申诉处理委员会(章)

年 月 日

附件 6

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申诉案件答辩书

答辩人名称:

负责人姓名: 职务: 电话:

经办人姓名: 职务: 电话:

因 申诉一案

提出答辩如下:











附:本答辩书副本壹份

答辩人:

年 月 日

注:1.答辩书供被申诉人提出答辩用,用钢笔、签字笔书写或者印制。

2.答辩中有关举证事项,应具体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及其住址。

3.“ 答辩人” 署名栏应写明部门全称,并加盖部门公章。

附件 7

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申诉案件终结通知书

:

申诉人 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收悉。经审查,无

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同意申请人撤回申请,终结案件处理工作。

申请人再以同一事由提起申诉、再申诉的,不予受理。

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

申诉处理委员会(章)

年 月 日

附件 8

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申诉案件处理决定书

申诉人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岗位职务

及等级


其他基本情况


原处理部门


联系方式


地址


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1. 原处理和复核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申诉处理决定的内容、 日期:

2.本申诉公正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

3.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4.本申诉公正委员会决定:

对本申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在有

效时间内向 提出再申诉。

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

申诉处理委员会(章)

年 月 日

其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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