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香港社会有一宗颇为轰动的判决,那就是关于香港前特首曾荫权涉贪案的判决。通过5年来廉政公署展开的调查及律政司的起诉,曾荫权最终被判有罪,成为香港首位入狱的特首,就连法官也说这是他执业以来第一次判到落差如此大的案件——曾经居于如此高位的官员一夕之间被判为阶下囚,这正应了那句古话“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判决的结果虽然轰动,但很多香港市民对结果却并不意外,这是为何呢?通过跟香港市民交流,你会发现香港人对于处理此次案件的廉政公署在处理反贪反腐案件方面的工作是非常信任和支持的,反贪反腐的意识确实已经在香港市民心中根深蒂固。他们认为贪污受贿不论金额多少,贪污就是贪污,就应该遭罚。甚至很多人会认为,正因为香港有廉政公署这个机构的存在,才让香港的清廉度和自由度保持高位,香港才能一直保持国际贸易中心的优势。
因为曾荫权涉贪案,香港廉政公署这个负责廉政工作的部门再一次被带到国际社会的视线。到底廉政公署是怎样一个机构呢?廉政公署为什么会有这么大的权力,连特首也敢调查检控呢?为什么廉政公署在香港会得到市民如此之信赖呢?下面我们就聊一聊这个在港举足轻重的机构。
从2016年最新的透明国际“清廉指数”中可见,香港的廉洁程度在176个国家、地区中排名第15位。在亚洲地区,香港的廉洁程度排在新加坡之后,是亚洲清廉指数排名第二的地区。自透明国际于1995年首次公布“清廉指数”以来,香港的廉洁程度从来没有掉出过国际排名的前20位。这都有赖于廉政公署的反贪反腐行动的落实。
当看到香港现在如此高的廉洁程度,也许你会认为香港很高的廉洁程度是一以贯之、长期存在的,其实却并不然。早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由于社会变迁与制造业发展,香港公共资源、社会服务资源并未能紧跟上社会需求的步伐,那时候的香港市民也经历过很长一段时间贪官污吏横行、官员中饱私囊的日子。市民为了能维持生计、尽快尽早享受社会公共服务,都只能无奈地通过“行贿”方式来获得一些便利。当时还衍生了层出不穷的替代贿赂的代称,例如:茶钱、黑钱、派鬼等。贪污行贿渐渐地成为了香港市民生活中一个无法回避的存在,因为如果不行贿就什么事情也办不了:消防员救火如果没有“茶钱”就不开水喉去灭火救人;医务人员如果没收到“茶钱”就不送病人到医院就医看病;病人在医院里面如果不打赏工人就不会得到应有的治疗和照顾;申请公共服务如轮候公营房屋、申请入读官立学校等,如果没有给一些公务人员提供行贿那就不可能享受到。那时候可以说香港贪污之风气盛行,民不聊生。
在港英政府的众多公共部门中,贪污之风最为严重的要数香港警务处(即“警队”)。当时因收受贿赂,警队几乎处于不运作怠工的状态,有的警员还受贿去包庇黄、赌、毒等各种非法行为,导致社会治安和市民安全受到严重的影响和危害,很多市民敢怒不敢言。警队更因此被香港市民戏称为“世上用钱所能买到的最佳部队”。而颇为讽刺的是,其实香港警务处早在1952年2月就在警队内部成立了反贪污部门以履行整治香港市民对于警务人员贪污受贿的申诉以及进行内部调查发现贪污渎职等问题的职能。但这个方法在贪污之风已成为一种潜规则和常态的警队内部基本行不通,因为内部调查人员“出淤泥而不染”的几率很低,他们自身或多或少也是贪污受贿的一分子,在调查过程中如果真的追责他们自己便有可能会受到牵连和影响。就在这样一个本身贪污严重的机构内部自我进行管理、检举、监督,其作用也可以想见只能是收效甚微。当时人们还讽刺这个部门的工作是“只打苍蝇,不打老虎”。
当时香港与港英政府之间的关系,因为这股猖獗的贪污之风而变得日趋紧张。最终,很多市民忍无可忍发动“六七暴动”(香港1967年的“反英抗暴”)来争取“改善民生,减少社会不公”的诉求。香港警队这支平日几乎没有作为的公权机关却因成功镇压“六七暴动”而立功,于1969年获英女王伊丽莎白二世赐予的皇家称号,让警队的气焰更为嚣张,敛财包庇行为更是毫无消减之意。虽然这场暴动最终以失败收场,但暴动却成功引起了港英政府的注意和紧张。时任香港总督戴麟趾因此意识到港英政府内部贪污腐败问题的严重性已不能无视,原有的《防止贪污条例》也已不足以震慑政府公务人员贪污受贿的行为。于是,他在1971年5月制定并颁布了《防止贿赂条例》以加重对贪污受贿的惩治力度和范围,并加大了警队内部反贪污部门的实际权力。不过即使港英政府对贪污问题表现出了日益重视,但相关举措的反贪力度却十分有限,收效甚微,戴麟趾本人更被市民广泛批评,原因是其在接受英国传媒专访时,对于反贪反腐的态度立场不够强硬,言语唐突,并很暧昧。反贪腐的问题在戴麟趾任内也并未能更好地得到解决和肃清,所以反贪腐和平息民怨的重担就自然落到下一任总督——麦理浩的身上。
(作者为香港大学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