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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聘教师的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2004-10-04   来源:机械工程学院   点击量:

聘请兄弟院校、工商企业界或科研院所等单位的双师型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来校任教,是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为加强对外聘教师工作的管理,确保外聘教师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教育教学质量提高,特制定本规定。

1、 人平均工作量不满定额标准的教研室、系原则上不能外聘教师兼课;

2、 学校只对外聘教师在规定教学任务内的行为负责;

3、 外聘教师必须是遵纪守法、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品德兼优的专业技术人员;

4、 外聘教师一般应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和具备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5、 外聘教师的聘请一般只限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

6、 外聘教师必须参加与教学任务相关的教研室活动;

7、 外聘教师必须经过试讲且经教研室、系认可,报教务处同意后方可聘请;

8、 外聘教师按要求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应发给相应的课时酬金。每月底各系教务干事应认真统计本系外聘教师当月教学课时,报教务科审核,由组人处批准、财务处核发,各系教务干事负责发放到每位外聘教师。

9、 外藉教师的聘任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10、 各系根据其专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可向学院申请聘请1-2名客座教授,经学院审核批准同意,由院长颁发聘书,每学期安排若干次专题讲座,报酬可采用学期制或课时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