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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排课、调课、停课、补课的规定

发布日期:2004-10-16   来源:机械工程学院   点击量:

建立规范有序的教学运行秩序,是完成教学计划、实现教育教学目标的基本保证。为确保我院教学运行秩序的稳定,特制定本规定,以规范排课、调课、停课、补课行为。

一、排课

1、 教务处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在综合考虑教学需要和可行性的基础上,根据教学资源情况编排合班课,并填写《系教学任务表》,于每学期第十周前向各系下达下学期教学任务(每年下学期新生教学任务可根据实际情况推迟下达)。

2、 各系在接到《系教学任务表》后,应根据学院有关要求妥善安排,落实到教研室和每位教师,并将安排好后的《系教学任务表》于第十二周前交教务科,以便统一排课。

3、 各系及教师根据教学需要对排课如有特殊要求,也应在第十二周前由各系统统一提出。对于具体的上课时间(周、日、节次)除及个别年老体弱者在合理和可能的前提下可给予适当照顾外,一般不予考虑。

4、 教务科负责全校课表编排,每学期结束前将下学期总课表,分课表和教学进程表印发各系(新生课表可根据情况推迟),由系分发至各位任课教师,同时向教师下达《教学任务通知书》,以便教师备课。

5、 为了稳定教学秩序,课表排定后一般不再变动,教师必须按课表上课。确有特殊情况必须改变课表时,按调课有关规定办理。

二、调课

1、 特殊情况不能按课表规定时间上课,必须事先办理调课手续,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方可调课。

2、 下列特殊情况可以按规定办理调课手续,其它情况一般不允许调课:

(1) 课表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明显排课不合理,确实影响教学效果的(因条件所限不能调课时,教务科应向教师说明情况)。

(2) 经院办公室会议决定或院长批准的全院性活动必须占用上课时间的。

(3) 固定节假日(如国庆节等,由院办公室与教务处协商提出意见报院长批准后执行)。

(4) 教师因事、因病或因公,按有关规定办理了请假手续,而教研室又确实不能安排代课教师时。

(5) 因教学安排或教学资源冲突时。

3、 办理调课手续的程序:

(1) 本人申请 调课必须提前两天以上(急诊除外)进行,由本人填写《调课申请表》(急病可委托他人代理),说明调课原因并提出补课安排意见。

(2) 相关人签署意见 调课如涉及其他教师,应事先征求其意见并签署书面意见。

(3) 报批 调课时间在4课时以内,由教研室主任签署意见,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调课时间在4课时以上一周以内,由教研室主任签署意见,系主任签字同意,教务处审批;调课时间在一周以上,需报主管副院长批准。

(4) 下达《调课通知书》 经批准后的《调课申请表》应交系教务干事,由系教务干事到教务科办理《调课通知书》,并将《调课通知书》送达有关班级和教师。《调课通知书》一式四份,教师、学生班级、系办、教务科各存一份。

5、调课均以教务科开出的《调课通知书》为准。任何教师不得擅自调课,未按规定办理调课手续者一律无效,并作为教学事故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6、 教师因事、因病或因公请假经批准后,教研室一般应安排教师代课,尽量减少调课,以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代课双方应衔接好授课的具体内容与教学要求,保证教学质量。

7、 全校性调课按院办公室和教务处通知执行。

三、停课

1、 校历规定的节假日、校运会停课以及特殊情况的全校性停课,接院办公室通知执行。

2、 局部临时停课,提议部门须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停课理由,由班级所在系和课程涉及系系主任签署意见并提出具体补课计划。局部临时停课必须报请主管副院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3、 经批准执行的临时停课由教务处下达停课通知,各系直接通知教师和学生。

四、补课

1、 教师应保证在课表安排的教学时间内完成教学任务,一般不得安排补课。

2、 教师因故需要补课,需事先填写《补课申请书》,经批准后方可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