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马克思主义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作者:  时间:2023-10-09 08:34:03  浏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院学术委员会建设,保障学院学术委员会在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院学术委员会规程》以及《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以国家颁发的教育、科技等相关政策为依据,按照百家争鸣、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学院重大学术问题。

第二章组成

第四条委员会的成员由学院各教研室根据自身情况进行推荐,学院进行资格审查,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聘任。

第五条学院学术委员会的组成与学院的课程设置相匹配,并为7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30%;不担任学院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70%。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术端正,治学严谨,办事公正,具有对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有较深厚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熟悉所在专业的学术状况,了解全院的学术动态,有较丰富的教学和科研工作经验;

(三)在专业领域具有公认的学术成果和良好的学术声誉;

(四)原则上应是在职的、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能完成学术委员会交付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秘书长1人,其人选经委员会全体委员推荐产生。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学院教务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的,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后及时进行调整: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健康、工作(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委员职责的;

(四)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违背科研伦理的行为、学术不端行为或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的。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条审议学院学术发展规划和重要学术研究计划,对学院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对学院的重要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评议学院申报的科研项目,评定学术成果;对外推荐科研成果奖项、学术人才人选和校内外学术组织任职人选。

第十审议决定学术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等。

第十四条调查认定学术不端、科研失信行为,裁决学术纠纷。

第十对学院课程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工作提出咨询建议。

第十对学院建设项目进行论证,并组织对项目进行评审、监督和验收。

第十对学院的实训室建设进行论证,并组织对项目进行评审、监督和验收。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学术委员会实行全体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学年召开两次全体会议,研究决定学术工作重要事项。经主任委员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会议。

十九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代为主持。

第二十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全体会议的,应当向主任委员请假。根据议题,全体会议可以邀请相关人员列席,充分听取意见。

第二十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以不记名投票的方式,经超过半数的与会委员同意方可通过;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与会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配偶和亲属等存在利害关系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议定事项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任委员审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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