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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

发布日期:2010-01-12   来源:   点击量:

为了维护体艺部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加强对教学质量的监控,特制订本条例:

1、参照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管理规范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2、教师在教学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一般教学事故:

(1)上课(含实践课,下同)迟到、早退,时间在5分钟以内;

(2)前准备不充分致使教学进程受阻;

(3)在上课过程中打电话或做与本课堂教学无关的其他事情或擅自离开教学岗位(场所);

(4)未按规定及时上交教学大纲、教学日历等教学文件、资料,或在教学检查中被查出讲稿、教案、课件等教学资料残缺不全;

(5)不按规定实施课堂考勤、执行考勤纪律,且学生缺勤情况严重;

(6)不按评分标准给分,对学生成绩的评定明显失真;

(7)在登记、统计学生成绩中出现错误,并且未能及时纠正;

(8)在课中,对学生放任自流、不按规定实施指导,或由于不负责任造成设备、仪器损坏、灭失,价值在500元内;

3、教师在教学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严重教学事故:

(1)无故缺课一次以上,或上课迟到、早退超过5分钟,学生反映较大的;

(2)拒不上交教学大纲、教学日历等教学文件、资料,或在教学中较长时间不带讲稿等规定的教学资料;

(3)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教学、教研任务;

(4)教学内容、教学进程同教学大纲、教学日历严重背离;

(5)擅自调、停课,擅自减少学时或委托他人上课;

(6)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教学任务或严重拖欠上交课程分析、成绩分析使教学或教学管理受到严重影响;

(7)教学中宣扬或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封建迷信、不文明、不健康或不利于安定团结的言论;

(8)教学中不负责任、造成设备仪器灭失或损坏,价值在500元以上,或造成学生人身伤害;

(9)其他违反教学管理规定,对教学秩序、教学质量造成严重不利后果的行为。

4、对责任人造成设备、仪器损坏灭失的严重教学事故,除按3条处分外,同时责令其赔偿损失值的20%,造成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5、教师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使教学秩序、教学质量受到特别严重的干扰,或造成万元以上重大损失,或造成人员重大伤亡,影响重大的教学事故,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6、教学事故的处理

(1)发生教学事故由部教学指导小组认定后,体艺部应及时报告教务处,部和教研室要认真查实事故发生过程,填写教学事故(差错)表,提出处理意见,一式三份,一份教师保存,一份留在教师所在部门,一份交教务处;

(2)发生教学事故者由教务处给予通报批评。

上一条:教师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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