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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院学生平安健康保险治病、报账、理赔规定
日期: 2011-04-25      信息来源: 学生工作处      点击数:

为认真贯彻省教育厅湘教通(2009)50号文件精神,使同学们在校学习期间可能因病(意外事故)住院治疗的医药费能及时得到补偿,减轻学生和家庭经济负担,对自愿参加平安保险的学生制定以下治病报账理赔的规定:

1.参保的学生因疾病住院或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须在三天内向保险公司或院学生保险公司代理经理室报案,咨询服务电话:88539150

2.参保的学生应在承办保险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本保险规定的医院为长沙市一至八医院,湘雅医院一至三医院,及学校与保险公司商定的医院,在非定点医院治疗的费用,不予受理。

3.参保的学生休学期间和寒暑假住院的费用,因意外事故和急诊必须在县以上(含县级)医院诊治,否则不予理赔。

4.学生病愈出院后,应及时将入院病历及出院小结,住院发票,费用总清单,疾病诊断书。交通事故还需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明材料,由学生本人填写理赔申请表,经初审登记及时上报理赔。保险公司理赔金及时转入学生银行存折或卡上。

5.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承担保险责任:

故意伤害,犯罪,殴斗,醉酒,自杀自伤,无证驾驶,手术医疗事故,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高风险运动,艾滋病等。

健康护理非治疗性行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助听器等,性病,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先天性,遗传性疾病等。

 

湖南工院学生保险经理室

O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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