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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自动离职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 01/03      信息来源:      点击数:

湖南工院字[2009]69号

各系、处、部门:

    现将《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自动离职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

  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自动离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教职工队伍的管理,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5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体教职工(不含劳务合同和非全日制用工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的自动离职人员,是指本院教职工由于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而造成的自失公职者。一般表现为旷工、外出学习等未经批准超过规定的时限,或要求停薪留职、辞职等未获学员批准而擅离职守。自动离职不是一种行政处分,学院只作除名处理。

    第四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自动离职

    (一)擅自离岗连续15天或全年累计30天以上(含30天,下同)的人员。

    (二)请假未批离岗连续15天、全年累计30天以上的人员或请假期满且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30天以上的人员。

    (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或不履行合同的自动离岗人员。

    第五条   自动离职处理的审批程序:

    1、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15天以上(含15天),部门必须将有关情况及处理意见书面报告人事处;(附相关考勤资料)

    2、人事处收到书面报告后,派人进行核查。若情况属实,由人事处委托上报部门督促擅离工作岗位人员限期返回工作岗位,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3、经批评教育仍不返回工作岗位的,由人事处提出处理意见,报院务会批准;

    4、院务会做出处理决定后,由人事处代表学院对视为自动离职处理的教职员工发送《自动离职通知书》,限期30天内到学院人事处办理离职手续,逾期不办理者或多次联系不上者,学院将在校外媒体公告处理结果。

    第六条  对自动离职人员的处理

    (一)教职工出现自动离职现象的,扣发其当月岗位津贴;经用人部门和人事处联系并要求其回部门上班,教职工仍不能回岗位工作的,自第二个月起停发工资、岗位津贴和停缴各类保险和公积金。

    (二)自动离职人员自办理离职手续或公告之日起,学院予以除名,自此终止与学院的公职关系。

    (三)对自动离职人员,学院不负责办理人事、工资、档案、组织等任何关系的转递工作。

    (四)自动离职人员凡与学院签订协议者,须按协议条款办理相关事宜。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表:湖南工业职院教职工自动离职处理审批表.doc

学院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含浦大道139号  邮编:410208

组织人事部(教师工作部)、党校:0731-82946122  传真:0731-8294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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