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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和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
日期: 01/03      信息来源:      点击数:

各市州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及中央在湘有关单位:

    湖南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湘人发[2006]134号)、《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湘人发[2006]135号)等文件下发后,各地各部门在实施中陆续反映了一些问题。对此,我们进行了认真的研究,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关于公务员由领导职务改任同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后职务工资确定问题

对于由领导职务改任同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同时年度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的公务员,可按原任职务套改确定职务工资。

二、关于参照管理单位人员的工资套改问题

1、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内的单位,其参照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员职级工资制,工勤人员执行机关工人工资制度。

2、根据国人部发[2006]85号和组通字[2006]33号规定,县以上党校、行政学院内部从事党务和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实行参照管理,执行公务员职级工资制,其他人员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

3、列入参照管理范围的人员,根据任免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的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套改工资。

三、关于机构改革提前离岗人员工资套改问题

在机关机构改革中,根据湘发[2000]10号文件精神,各级机关经组织批准提前离岗但目前尚未办理退休手续(未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可按职级工资制套改,其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均计算至2006年6月30日。

四、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套改有关问题

1、军队转业干部现任职务低于转业时军队原职务,按其现执行的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套改的,可将军队原任职务年限与地方现任职务(现聘岗位)年限合并计算。

2、军队转业干部套改工资时,原工资高出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的部分不予保留,但出现负增资时,其差额部分暂予保暂。

五、关于工资套改时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问题

1、计算套改年限时的工作年限,是指从本人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参加工作的人员,如实际工作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工作年限为11年。

2、机关工人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其未计算工龄的国(境)外学习时间可参照公务员的处理办法,计算为套改年限。

3、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的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聘任)职务当年起根据实际任职(聘任)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任职(聘任)的人员,如实际任职(聘任)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任职年限为11年。

4、公务员现任职务低于原任职务的,其原任同级职务和较高职务的年限可合并计算为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在相同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例如高校的讲师到研究机构被聘为助理研究员,其讲师与助理研究员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6、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任技术岗位等级(职务)年限,从取得各级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并执行相应技术岗位等级工资的当年起计算。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暂按工作年限套改相应的技术岗位等级工资的人员,经全省机关事业单位首次工人技术岗位等级定级考核取得的技术岗位等级与1993年工资套改时技术岗位等级相同的,现任技术岗位等级年限从1993年10月起计算。

六、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越级)晋升的工资级别和档次处理问题

这次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实行职级工资制人员原年度考核连续三年优秀提前晋升级别工资和事业单位有突出贡献人员提前(越级)晋升工资档次的政策不再执行。原已提前(越级)晋升的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这次套改不与新的工资制度挂钩,但如在工资套改时出现负增资的,其差额部分暂予保留。

七、关于部分人员浮动转固定工资处理问题

1、这次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浮动及固定工资政策继续执行。

2、2006年6月30日以前已经按国发[1983]68号、国发[1983]74号、国办发[1983]40号、国发[1984]77号、劳人薪[1985]41号、劳人薪[1986]100号、劳人薪[1986]105号、人薪函[1992]7号等文件规定固定晋升工资档次的人员,这次工资套改时,原固定1个职务工资档次的,高定1个档次或薪级;原固定2个及以上职务工资档次的,高定2个档次或薪级。

3、县市区以下乡镇机关工作人员,原按规定执行了县以下基层单位农、林、水科技人员浮动工资并已转为固定晋升工资档次的,这次套改时,也按上述办法高定工资档次,但工资套改后不再执行浮动工资政策。

4、在县市区(不含本级)以下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的农、林、水科技人员,套改前后的浮动工资时间可连续计算。其中,原固定三档及以上的,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计算第三次浮动工资的时间从原浮动第三档的当年起计算。

八、关于工作人员在职取得国家承认的较高学历后的工资确定问题

工作人员在职取得国家承认的较高学历后如其基本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

九、关于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的工资套改问题

由人事部选拔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这次工资套改时,原高定一个职务工资的,高定1个档次或薪级;原高定两个职务工资档次及以上的,高定2个档次或薪级。

十、关于事业单位岗位变动人员工资套改问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之间变动的人员,比照所聘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薪级工资。按国人部发[2004]63号和湘职改[2001]2号文件规定,由较高岗位(职务)聘到较低岗位(职务),或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仍执行原聘岗位(职务)工资待遇的人员,可按改革前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职务)套改工资。其任职年限可将原任职年限与现聘岗位(职务)年限合并计算。

十一、关于“工资套改表”空格栏目的处理问题

湘人发[2006]134号、135号文件的各“工资套改表”中,职务(岗位、技术等级)、任职(在岗)年限和套改年限对应为空格栏目的,分别执行表中各职务(岗位、技术等级)不同任职(岗位)年限段对应的起点和最高级别工资档次(薪级)。

十二、关于事业单位套改增资计算问题

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不同类型事业单位执行统一的基本工资政策和标准。对原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套改时,其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所占比例统一按30%计算;原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套改后按绝对额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并暂按原来的办法继续发放,今后按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办法执行。2006年7月1日以后离退休的人员,暂按上述办法执行。这些单位的增资水平按下列公式计算:(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改革前职务工资+工资构成中占30%的津贴);这些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增资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改革前职务工资+按实际工资构成比例计算的津贴),工资收入需加上改革后纳入绩效工资中继续发放的部分。

对部分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其改革前提高部分,套改后暂按绝对额予以保留,今后逐步纳入特殊岗位津贴补贴。这些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增资水平按下列公式计算:(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改革前职务工资+工资构成中占30%的津贴)。

十三、关于工资套改后考核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年度是否计算为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问题

这次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公务员考核为基本称职的年度,不能计算为正常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为基本合格的年度,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十四、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和熟练期期限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和熟练期的期限,参照新参加工作各类学校毕业生的见习期(试用期)期限执行。

十五、关于志愿兵、义务兵退役后的工资待遇确定问题

2006年7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安排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志愿兵、义务兵,按本单位同等资格条件人员考核确定工人技术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工资待遇。

十六、关于事业单位津贴补贴问题

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在规范前,各单位要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字[2005]10号、厅字[2006]5号文件有关规范津贴补贴的规定执行,不准新设津贴、补贴、奖金项目,不准提高现有津贴、补贴、奖金的标准和水平,不准以借贷的方式筹集资金发放津贴、补贴,不准以现金或其他任何形式发放新的福利。

十七、关于升格为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校)后,仍从事中专、技校教育的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

原为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经批准升格为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校)后,仍为中专技校教师的,继续享受提高工资标准10%和教龄津贴等待遇。不再为中专技校教师的即行取消。

十八、关于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是否参加工资制度改革的问题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下发的《关于认真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组发[1988]9号)关于“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周岁)的干部,都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需本人申请”的规定,2006年6月30日前已经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组织留任的除外),不参加工资套改,按规定增加离退休费。

十九、关于事业单位原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问题

事业单位原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离退休人员这次增加离退休费时,原则上按离退休前执行职务工资标准的职务增加离退休费。

二十、关于这次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部分人员退休费计发问题

1、警衔津贴和中小学教师、护士提高10%工资标准部分和教龄津贴、护龄津贴仍按国家有关规定纳入离退休费计发基数。

2、从2006年7月1日起,湘人险[1989]129号规定的“1970年以来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部门连续从事计划生育工作满15年的计划生育专干,退休时可增发本人标准工资5%的补助费”、湘发[1993]4号规定的“连续从事血防工作20年以上的人员,退休时可增发5%的退休费”和[1984]教干字017号规定的“在大、中专院校从事教育工作30年以上的,做出了显著成绩的副高以上专家退休费比例提高5%”政策停止执行。

二十一、关于转制的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问题

转制的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仍按国家和省原有的政策规定执行。

二十二条、关于1993年9月30日前离退休但未明确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的人员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问题

1993年9月30日前离退休人员中未明确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的,按以下标准增加离退休费:1985年工资改革前工资级别为中教1、2、3级,小教1级和相应工资级别的人员(无工资级别的为相应工资额,下同),离休的1类区85元、2类区165元,退休的1类区75元、2类区140元;中教4、5级,小教2、3级和相应工资级别的人员,离休的1类区80元、2类区155元,退休的1类区70元、2类区130元;中教6级以下,小教4级以下和相应工资级别的人员,离休的1类区75元、2类区145元,退休的1类区65元、2类区120元。

二OO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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