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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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机械行业先进装备制造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服务制造强国战略,适应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要求,推进职业教育规模化、集团化发展,促进职业院校与先进装备制造业企业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不断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装备制造业发展培养更多更好的技术技能人才,根据机械工业和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组建“(中国)机械行业先进装备制造职业教育集团”,并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集团名称

(中国)机械行业先进装备制造职业教育集团(以下简称“集团”,“中国”定语只在对外交流合作时运用)。

第二条 集团性质

在全国机械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机械工业教育发展中心领导下,由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广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苏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牵头,联合先进装备制造领域相关职业院校、企业、科研院所和专业协(学)会等自愿参加的多元化、跨区域、非营利性的产教联合体。

第三条 集团宗旨

以服务制造强国建设为宗旨,以平等、合作、诚信、创新、共赢为准则,以人才培养、专业建设、职工培训、技术服务、国际合作和文化传承等专项业务为纽带,通过充分深入的校企合作、校际联合、学校与行业协(学)会和科研院所合作,整合集团各方资源,实现集团各方的责任共担、资源共用、成果共享、互惠共赢,打造机械行业职教品牌,更好地为先进装备制造业和职业教育事业发展服务。

第四条 集团运行机制

集团实行理事会管理制度,采用联席理事会领导运行机构,接受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湖南省教育厅等政府部门指导,接受全国机械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机械工业教育发展中心的领导和监督。

第二章 目标和任务

第五条 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等文件精神,以先进装备制造业为依托,以创新和拓宽产教融合为主线,以助力制造强国建设为主攻方向,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对先进装备制造的需求为目标,产学研用相结合,打造教育链与产业链的融合平台,促进装备制造产业与职业教育相融合,激发办学活力、提升职教质量,带动集团成员共同发展。

第六条 集团主要开展先进装备制造领域技术技能与科研服务合作、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和教材开发、课程及资源库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任务。

(一)共育技术技能人才。通过搭建技术技能合作平台,开展企业员工教育培训、科研协同、科技服务、技能大赛等相关技术技能交流活动,实现集团成员间资源共享;开展订单培养、中高职衔接、现代学徒制试点、同层次院校的学分互认,提高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同时,组织集团成员开展行业产业技术技能需求调研,制定相关技术技能标准,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科学研究与企业创新发展等工作来提升技术技能人才总体水平。

(二)共培新型双师队伍。建立院校教师与企业技术专家结对联系、相互交流机制,在集团内根据需要试行校企“一对一”岗位互换,学校教师深入企业顶岗实践,企业选派业务骨干到学校任教,实行阶段性岗位身份互换。聘请行业专家企业管理、技术骨干和高技能人才到学校担任兼职教师。依托集团内成员学校的各种师资培训培养资源,组织师资研修培训、学术交流活动,建好职业院校教师培训基地平台,探索师资培训基地与教师企业实践基地“双基地”合作培养“双师型”教师新模式。

(三)共创行业特色专业。通过产教深度合作,建立专业建设校企合作平台,对接先进装备制造领域典型工业产品的生产制造、产品营销、售后服务、产品回收、再制造等环节,研究制定先进装备制造领域技术技能人才专业能力评价标准,并组织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和人才标准对接,及就业实习与生产制造过程对接;共同制定和优化产业所需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实施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培育行业特色优势专业(方向), 组织各专业教材编写。

(四)共享信息课程资源。合作开展先进装备制造领域技术技能人才需求调研、发布行业人才需求报告。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建立集团网站,宣传集团成员企业的产品、文化,发布用工信息、学生实习岗位信息、教师实践岗位信息,建立教学资源库。宣传集团成员院校的办学模式、课程建设成果、学生风采,并组织开展顶岗实习,发布毕业生就业信息;交流校企双方对人才培养模式、岗位要求、员工素质的意见和建议。

(五)共建先进实训基地。面向先进装备制造业领域中的复合型、创新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引进先进装备制造类企业设备、人员、技术、岗位标准以及生产经营和服务项目,建设若干个区域共享性具有辐射作用的高水平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制定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标准、管理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基地的综合效能,以实现集团成员学校教师与集团成员企业职工综合技能的全面提升。

(六)共推对外交流合作。加强与装备制造业走出去企业合作,合作建立境外培训基地,开展国际化,建立国际职业教育交流合作平台,开展境外合作办学和对“一带一路”国家的职业教育培训。统筹集团内校企合作、国际合作项目,打造集团自己的品牌,开展各种交流、沙龙、大赛等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七条 集团设理事会、理事长会、联席理事长会和秘书处。理事会是集团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会行使理事会职能,理事长会闭会期间,由联席理事会长会执行理事会和理事长会决议。秘书处是集团的常设机构,设在集团执行理事长单位,具体负责集团的日常工作事务。理事会下设技术技能合作委员会、师资建设委员会、专业建设委员会、课程建设委员会、基地建设委员会、对外交流合作委员会。

第八条 集团设联席理事长六名,执行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常务理事若干,集团成员单位均为理事单位,理事一般由成员单位有关领导担任。联席理事长人选由集团核心成员单位推荐主要负责人作候选人,经理事会选举产生。执行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由成员单位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每个成员单位原则上设一名理事;理事会任期四年。

第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理事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如遇特殊情况,可由执行理事长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若理事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他人出席,理事会讨论的重要问题应根据平等、公正、互利原则,进行充分友好协商。理事会形成的决议分别须经全体理事的一半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条 在联席理事会长会休会期间,执行理事长行使联席理事长会职责。理事长会议和联席理事长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

第十一条 理事会职责

(一)制定和讨论通过或修改集团章程;

(二)选举和免去联席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推选和免去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决定办事机构和指导机构的设置;

(四)制定集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五)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计划;

(六)审议通过集团理事提出的议案;

(七)审议和决定集团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长会职责

(一)集团重大事项的酝酿、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指导意见;

(二)对理事会的决定提出落实方案及措施;

(三)决定理事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

(四)讨论和决定集团其他具体工作事项;

(五)审核和接受新的成员单位;

(六)监督集团理事有无违反法律、法规、章程及各项决议的行为。

第十三条 联席理事长会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和理事长会决议,并报告工作;

(二)实施集团年度工作计划;

(三)制定经费预算并监督执行;

(四)审批集团各项制度和行为规范;

(五)提出理事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

(六)领导和监督下设各机构的工作;

(七)每年对专委会工作进行绩效评价,并向理事会报告;

(八)讨论和决定集团的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专委会职责

(一)建立和完善专委会工作机构或机制;

(二)执行理事会、理事长会、联席理事长会决议;

(三)制定专委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组织实施集团规划、年度计划和专委会规划、年度计划;

(五)负责向联席理事长会或理事长会,和理事会报告工作;

(六)各专委会具体职责:

1.技术技能合作委员会

1)建立健全专委会工作机构和机制;

2)组织开展科研协同、科技服务、技术技能标准制定、培训、技能大赛、技能鉴定等合作;

3)搭建技术技能合作平台,组织开展技术技能交流合作活动;

4)组织开展技术技能方面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科学研究与企业创新发展对接,发布技术技能合作年度报告。

2.师资建设委员会

1)建立健全专委会工作机构和机制;

2)搭建师资交流合作平台,组织师资研修培训及学术交流活动;

3)组织开展教学能力提升及竞赛组织工作;

4)组织教师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学校教师与企业工匠对接,发布师资建设年度报告。

3.专业建设委员会

1)建立健全专委会工作机构和机制;

2)根据先进装备业企业人才需求情况和产业发展趋势,发布年度专业建设报告,并组织各专业教材编写工作;

3)建立专业建设校企合作平台,组织开展专业开发与设置,制定专业标准;

4)组织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和人才标准对接,及就业实习与生产制造过程对接

4.课程建设委员会

1)建立健全专委会工作机构和机制;

2)负责先进装备制造岗位信息收集,建立信息平台,组织开展顶岗实习工作;

3)组织课程改革,制定课程标准,并组织课程设置与岗位标准对接,开展教学资源库建设;

4)开展装备工业文化建设和文化传承活动,发布课程建设年度报告。

5.基地建设委员会

1)建立健全专委会工作机构和机制;

2)负责制定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标准、管理运行机制;

3)整合各方资源、组织开展实训实习基地建设;

4)加强校企合作,组织学校教师和企业职工能力提升对接,充分发挥基地的综合效能。

6.对外交流合作委员会

1)建立健全国际合作、集团合作和成员合作机构和机制;

2)搭建对外交流合作平台,打造品牌对接活动;

3)统筹集团内校企合作、国际合作项目;

4)发布国际合作、集团和成员合作年度报告。

第十五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由联席理事长兼执行理事长提名产生。副秘书长由联席理事长单位委派,并由秘书长提名产生。秘书处为常设管理机构,受理事会领导。首届理事会秘书处设在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并配备专职人员2-3名。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集团成员的联络协调等日常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理事长会、联席理事长会决议;

(三)组织实施集团年度工作计划;

(四)向理事会议、理事长会、联席理事长会提交促进集团发展的有关议案;

(五)负责集团的平台建设、内外宣传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六)筹备组织理事会、理事长会、联席理事长会等会议,办理相关会议;

(七)发布装备制造业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信息与人才供求信息;

(八)代表集团接受有关方面的捐赠并做好管理工作;

(九)负责完成联席理事长、执行理事长交办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秘书长负责召集理事会会议及理事长会议、联席理事长会议。秘书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秘书长授权副秘书长代为履行。

第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联席理事长兼任。副主任委员及委员若干名,由主任委员提名,报联席理事长会议批准。

第四章 集团成员

 第十八条 集团成员的基本条件

(一)在我国有关部门注册,具有合法独立法人资格;

(二)自愿申请,承认并遵守本章程;

(三)从事或准备从事先进装备制造的研发、制造、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及相关组织机构,技术或产业具有一定的先进性;

(四)享受集团成员权利,承担集团成员义务。

第十九条 集团成员共同的权利与义务

(一)集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集团成员地位一律平等,有参与集团重大问题决策的权利;

2.拥有对本集团名称的使用权;

3.发展中遇到困难,有要求协调支援的权利;

4.各集团成员在人力资源共享、信息交流、教学咨询、科研成果转让、实验实训设施及实习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优先的权利;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集团成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承认本章程,参加理事会议及集团组织的各种活动;

2.集团成员中企业有提供用工信息的义务,学校有提供师资、毕业生和设备信息的义务;

3.集团成员单位间应加强交流、沟通、团结和协作,自觉维护集团信誉。

第二十条 成员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受集团理事会委托,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开展教学、科研、招生、就业等方面的交流活动;

2.优先向成员企业了解人才供求信息和培养要求;

3.优先聘任成员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到学校担任兼职教师;

4.优先向成员企业派遣实习生;

5.优先享用集团内各种职业教育资源和各类信息;

6.优先在成员企业设立实训基地;

7.优先到成员行业协(学)会、成员企业调研考察的权利;

8.优先与行业协(学)会、成员企业合作办学的权利。

(二)义务

1.做好每年理事会交办的相关工作;

2.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办学情况;

3.优先向成员企业输送优秀毕业生;

4.应集团成员要求,优先提供业务咨询、技术服务、员工培训服务及科研成果转让。

第二十一条 成员企业和行业协(学)会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指导学校办学,参与学校的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学生能力培养等教学工作和招生、就业指导工作;

2.优先与成员学校签署人才需求订单;

3.优先获得成员学校提供的优秀毕业生;

4.优先获取成员学校研发的科学技术成果;

5.优先享用集团内各种职业教育资源和各类信息;

6.优先、优惠享受集团内部创办的各种专业公司提供的有偿服务;

7.根据需要由成员学校对本单位员工进行经常性的继续教育与培训;

8.与成员院校合作进行科研活动;

9.与成员院校联合办学的权利。

(二)义务

1.提供旨在提高学校办学水平、人才培养能力的信息,如专业调整、人才培养规格等方面的新信息;

2.接受成员院校的学生实训实习和教师实践锻炼,并提供实习场所,配备高水平的实习指导老师;

3.反馈用人单位对学校毕业生的需求信息,进行就业指导;

4.向学校推荐教学所需聘请的专业人员和指导教师。

第二十二条 集团新成员申请加入集团,需填写并提交申请表,集团秘书处按照本章程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报理事会批准,由秘书处颁发集团理事证书。集团成员要求退出集团时,应提前三个月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集团理事会批准后,方可退团。

第二十三条 集团成员如违反本章程,损害集团声誉和利益,情节严重且劝告无效,或长期(两年以上)不履行成员义务、不参加集团活动,经集团理事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成员除名后两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集团。必要时将追究其单位法定代表人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财务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集团经费来源

(一)集团成员单位提供的赞助和支持;

(二)集团所接受的社会捐助;

(三)集团所得到的政府拨款;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益;

(五)通过科研项目、课题研究、社会培训、教材编写等多种方式筹集的资金;

(六)专委会工作经费由主任委员单位通过以上方法筹集;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资产管理

(一)集团经费主要用于组织会议、开展活动、以及相关专项工作等开支。集团经费和资产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成员单位中分配。集团经费由执行理事长单位代管,可设立专门账户,实行执行理事长签字审批制度,每年度向理事会报告财务状况。集团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侵占或挪用。

(二)集团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完整、真实。

(三)社会捐赠、资助资金,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审查,并将资金使用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如需修改,须经联席理事会长会议讨论同意后报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集团因终止、解散或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解体时,由理事会提出提案,经集团代表大会2/3以上成员表决同意,并报批准单位同意。

第二十八条 集团终止前,须在理事会的领导下成立清算小组,专职清理债权债务。剩余财产须在具有审计资质的财务审计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集团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集团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集团理事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