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重点创建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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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重点创建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创建工作”是指学校创建湖南省卓越院校验收、省“双一流”高职院校和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院校等相关各项工作。

第二条  学校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党纪党规和行政规章以及学校《关于印发<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卓越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建设项目任务实施方案(2018年修订版)>的通知》《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卓越院校建设项目工作考核办法》《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卓越院校建设项目验收工作方案》及学校创建工作方案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成立重点创建工作督查处理小组。督查处理小组由纪检监察处牵头,成员为党政办、督导室、组织人事处、教务处等部门。督查处理小组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责任追究按照“明确责任,加强监督,实行问责,提高效能”的总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处理发现的需追究责任的行为。依据“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失职谁负责”的原则,区分与认定责任,严肃问责。

第五条  责任追究的适用范围包括重点创建工作职责履行情况、项目建设情况、验收相关准备工作情况、现场验收工作情况等。

第六条  学校将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工作不力,影响创建、验收顺利进行,有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之行为的部门和个人,除在绩效考核中给予相应扣分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并作为“一票否决”事项纳入相关工作组、部门、个人年终绩效考核。

第七条  对重点创建工作重视不够,未把重点创建工作列入部门或个人年度工作计划的,未完成学校重点创建工作相关规定任务的,除按照第六条之规定在绩效考核中给予相应扣分外,视情节轻重,对各部门、各工作组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或“咬耳扯袖”式提醒谈话。

第八条  对重点创建工作重视不够,工作进展缓慢、推进不力、相互推诿和未在要求时限内高质量完成验收支撑材料,给验收工作带来滞后的,除按照第六条之规定在绩效考核中给予相应扣分外,视情节轻重,对相关部门、工作组负责人进行“红脸出汗”式提醒谈话或者诫勉谈话,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

第九条  对重点创建工作重视不够,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违纪违规行为导致验收不合格的,除按照第六条之规定在绩效考核中给予相应扣分外,学校将逐级追究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视具体情况、责任大小,给予相应的组织调整、组织处理、党纪或行政处分,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

第十条  按照项目负责制原则,各分管校领导统筹,各项目负责部门“一把手”为本项目的第一责任人,任务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人,依照本规定追究责任。

凡受到责任追究的相关部门、工作组负责人,除按上述方式追究责任外,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取消受到责任追究的相关部门、工作组负责人所在部门或二级学院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或处分: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责任追究的;

(二)干扰、阻挠、不配合对其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主动、及时承认错误并纠正过错或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由于过失造成的过错,危害不大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三条  学校考核办在考核中发现相关部门或个人存在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之行为的,交由学校督导室进行核定。学校督导室核定后,及时将相关情况报至学校考核办。学校考核办根据学校督导室报告的相关情况对相关部门和个人在绩效考核中进行相应扣分,对违反第七条之规定的部门、工作组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或“咬耳扯袖”式提醒谈话,将违反第八条至第九条之规定的相关情况及时反馈给督查处理小组。督查处理小组根据本办法讨论研究对违反第八条至第九条之规定的相关部门、工作组负责人的处理建议,并将处理建议上报校务会或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被追责对象在收到处理决定书或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受理申诉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